1.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和水能资源开发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组织社会力量兴办水电工程,开发利用我省水能资源。
2.组织协调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工作,并组织实施。
3.根据全省水利建设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水利行业水电发展规划和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参与地方水电站建设项目的审查和建设期间的检查指导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4.负责全省水利行业地方水电和农村水电电气化县建设年度工程计划的编制和预算审批工作。
5.负责全省水利行业地方水电国有资产归口管理和监督工作。
6.负责全省水利行业水电的新技术推广、技术改造、技术指导; 宣传、总结、交流水电开发、建设和管理的先进经验。
7.协调处理地方水电站(厂)与国家电网并网、供电等相关事宜:负责全省地方水电两改一同价工作。
8.承办上级部门和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与地方水电有关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