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促进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以下简称水电监理)工作的健康开展,根据《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水电监理业务的各类监理单位。
第三条 水电监理单位资质是指:该单位应具备的人员数量、素质、监理手段、资金数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和监理业绩等条件。
第四条 电力工业部及其授权机构归口管理全国水电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水电监理单位的设立、变更和停业
第五条 监理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开展监理业务。
(-)有合法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工作场所;
(二)有与监理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以及必要的设备和检测手段;
(三)经电力部审查合格并发给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取得法人资格。
第六条 设立水电监理单位,必须填写《监理单位设立申请书》,并向水电监理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批,单位资质等级证》,同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新设立的监理单位二年内暂不定级,只核发临时《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在有一定业绩后方可申请办理定级。
第七条 申请水电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填写统一的《监理单位定级申请书》。
(-)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专业资格证明文件及工作简历;
(三)取得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证书号等;
(四)单位组织章程;
(五)监理业绩及证明材料;
(六)注册资金证明;
(七)主要监理手段;
(八)拟申报的监理业务范围及等级。
第八条 向水电监理主管部门申请升级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升级申请书;
(二)原《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件;
(四)《监理业务手册》及业绩说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 水电监理单位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先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向原资质审批部门交回原《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资质或者核定等级后,取得相应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二)法人代表人变更,或技术负责人变更应向原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监理单位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报资质审批部门备案,并交回其《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水电监理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第三章 水电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与监理范围
第十条 水电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和专业监理,相应的资质条件如下:
(-)甲级
1.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由取得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人担任;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经济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0人,且人员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0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3人。各专业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职称;
3.拥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方法;
4.监理过一个装机容量75万千瓦以上或两个装机容量75万~25万千瓦的大型水电工程;
5. 监理单位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二)乙级
1.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由取得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人担任;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经济的专业人员不少于30人,且人员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5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2人。各专业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职称; 3.拥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方法;
4.监理过一个装机容量25万~75万千瓦的大型水电工程或二个中型水电工程;
5.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三)丙级
1.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人担任;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且各专业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专业职称,同时人员专业配套;
3.拥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较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方法。
4.监理过一个中型水电工程;
5.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5万元。
(四)专业监理
1.技术负责人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证书的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人员担任;
2.具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先进的管理监测手段和方法;
3.具有丰富的本专业监理经验;
4.注册资金不少于25万元。
第十一条 各等级专业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范围如下:
(-)甲级单位可以监理各类水电工程;
(二)乙级单位可以监理75万千瓦及以下各类水电工程;
(三)丙级可以监理中型及以下各类水电工程;
(四)专业监理,可以在核定的专业监理范围内从事监理业务工作。或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的专业范围核发《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第四章 水电监理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与奖罚
第十二条 水电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二年核定一次。凡达到上一等级条件的,可以申请升级,不能维持原等级条件的,应予以降级。在不满二年期限内,也可视监理业绩经水电监理主管部门批准,暂承担上一级的监理业务。
第十三条 全国水电工程监理资质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水电监理单位的监理资质,由电力部核批颁发《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水电监理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规定或者批准的监理范围内从事监理业务活动,不得越级承担监理业务。 第十五条 水电监理单位应当建立《监理业务手册》,记录本单位承接的监理业务和经营实绩。必要时资质主管部门可随时通知有关的监理单位送验。《监理业务手册》内容与管理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电监理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申请开业或申请资质等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超出资质等级规定或者批准的监理范围从事监理活动的;
(三)聘用不合格监理人员承担监理业务的; (四)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的;
(五)损害委托单位或承建单位利益的;
(六)因监理过失造成事故的。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处罚不服的,接到通知十五日内,可向水电监理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过期未申请复议的.处罚决定生效。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水电监理主管部门将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