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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3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法》(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列入2003年度国家立法计划,并决定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起草。 2、2003年8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法》(政府部门建议稿)。为此,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成立了专门的起草委员会和起草小组,具体负责《可再生能源法》的起草工作,并委托清华大学,北京东方环境研究院等单位编写专家建议稿。 3、2004年8月,全国人大环资委完成草案征求意见稿,发给各方面征求意见,其中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大学和研究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共100多个单位。 4、2004年11月,全国人大环资委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草案)》起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5、200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草案)》第一次审议。 6、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草案)》第二次审议,并于2005年2月28日表决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三十三号主席令,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该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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