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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晓安副厅长在贯彻实施《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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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12-27 15:15:00

各位领导、同志们: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水利水电事业发展高度重视的结果,是水利法制体系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重要突破。《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对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加强水能资源管理,实现水能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借此机会,我代表省水利厅,向出席会议的各位领导,向为《条例》制定出台付出辛勤劳动的各相关部门,各方面人士,向新闻媒体的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条例》出台的背景和过程以及贯彻实施的意见作如下汇报。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我省水能资源十分丰富,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1570万千瓦,技术可开发量1323万千瓦,截至2006年底,全省电力总装机1600多万千瓦,其中水电装机860多万千瓦,占全省电力总装机的50%以上。水能资源不仅是我省非常重要的一次能源资源,在我省能源结构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也是我省最重要的可再生绿色能源资源,对促进我省“两型”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十五”以来,我省水电开发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民营办电来势迅猛。特别是随着水电开发热潮的兴起,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面临严峻挑战。规划滞后、政策法规滞后、管理机制滞后等诸多问题纷纷突显出来,主要表现在:一是原有全省水能资源规划和流域开发规划大多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制订的,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社会建设不相适应,尤其是一些中小河流根本没有规划;二是水电建设管理无法可依,虽然下发了不少管理文件,但仍然跟不上形势发展和情况变化的需要;三是水电建设管理职能不够明确,造成了监督管理不到位。因此,急需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中存在的有关管理机制、监管职能、市场配置、公共安全、生态环保等各种问题纳入法制轨道,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

针对上述问题,省人大农业委、环资委和省政协就我省水电建设情况作了多次专题调研,并写出有关“资源无序开发,引发诸多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问题”的调查报告,引起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2006年2月在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石邦祥等21名代表联名向大会主席团提交了《关于尽快制定<湖南省水能资源管理条例>的议案》(第058号),大会主席团将代表议案交付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理,《条例》开始进入立法程序。

为了使《条例》所规定的内容切合我省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我厅积极配合省人大做好立法前的调研工作。先后在省内省外进行了多次立法调研,充分了解我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现状和外省的经验做法,为《条例》起草工作提供参考。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并多次召开相关部门协调会。2006年8月22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举行119次主任会议,专题听取我厅关于全省水能资源管理情况的汇报,省人大常委会根据汇报的情况向省政府发出了建议函,得到了省政府明确的支持答复。今年3月,《条例》进入首次审议前,省人大农业委、法制委先后主持召开三次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对《条例》初稿进一步修改完善,正式进入审议程序。3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一审,根据与会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条例》作了进一步修改。5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二审,并根据会议要求对《条例》再作修改。7月28日,第三次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经表决,高票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贯彻实施《条例》的意见

《条例》是我省第一部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条例》的主要执行机关,我们将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条例》的贯彻实施。认真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各项规定,提高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担负起《条例》赋予的职责,履行好《条例》赋予的义务。

第一,深入宣传发动。首先,我们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带头学好《条例》,将《条例》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计划,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全面掌握了解《条例》所规定的内容和职责,并联系实际开展深入讨论,做到全面掌握和正确应用。其次,要充分利用各种传媒和宣传工具,向社会广泛宣传发动,营造依法管理水能资源的舆论导向,使全社会了解《条例》。与此同时,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使全社会都参与到学习贯彻《条例》的活动中来。在此,特别拜请各新闻单位和新闻界的朋友们在《条例》的宣传上给予大力支持。 

第二,建立健全机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权责明确、监管到位、保障有力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水能资源管理机构,为依法履行水能资源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奠定基础。目前机构和职能不落实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作好汇报,争取尽快按照《条例》的规定将职能调整到位,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落实编制和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认真履行职责。认真贯彻实施《条例》,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要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做到依法办事,秉公执法。

第四,切实取得成效。一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按照《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与《条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使《条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抓紧完成全省水能资源规划工作,使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做到科学合理,规范有序。三是抓住有利时机开展清理整顿“四无”电站的工作,严格依照法规的授权和程序,加大对严重违反基建程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防洪安全及生态环境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活动。

我们将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为实现我省水能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进一步规范水能资源开发管理,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来源:湖南省水利厅水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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