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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处南方。境内山地纵横,河流众多,雨量丰沛,水资源相对较为丰富,全省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达1400多亿立米。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各地对水资源特别是水力资源开发利用的热情空前高涨。不少地方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吸引各方面资金参与水力资源的开发,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一是由于资源的无偿转让,造成审批管理的混乱和资源的无序开发,甚至争资源开发而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二是在水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当中,资源的综合效益注重不够,一些开发者出于最大限度追求经济利益的考虑,将一些较易开发或投入很少但效益很高的地段进行了开发,破坏了规划的科学性,影响了水资源综合效益的发挥,造成水资源的浪费;三是水能资源的开发蕴藏着较大利润,众多开发者对此均较为看好,争相要求进行水力资源的开发,单纯靠审批难以形成公平、公正竞争机制且容易造成腐败现象。
为了规范招商引资中水能资源开发的审批管理,保护好丰富的水能资源,充分发挥资源的最大效益,地处赣东北,水能资源相对较为丰富的铅山县委、县政府在进行大量调查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水法》的有关规定,并借鉴一些地区水权转让的做法和经验,结合铅山县实际情况,经过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做出了有偿转让、招标拍卖水力资源的决策,并选择条件比较好的江东源支流先行试点,敲响了我省水力资源有偿拍卖的第一槌,在全省乃至全国引起了较大的反响。他们的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点:
一是科学规划。早在1996年,铅山县就聘请具有乙级资质的上饶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对全县水力资源进行了科学规划,并经上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形成了《铅山河流域治理开发实施方案》,为水力资源的开发奠定了基础条件。
二是制订方案。为规范水资源开发,铅山县政府于2002年上半年制定出台了《铅山县水电开发建设若干意见》,明确了开发的指导思想、开发原则、报批程序、优惠政策、投资方式、使用年限以及签署合同、设立谈判代表机制等。其中特别对开发行为作出了硬性规定:一是必须进行全流域的开发,以避免为争有利地段而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造成资源浪费;二是按总体规划要求,结合流域治理进行综合开发;三是必须按照《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开发,开发运行的所有行为必须服从防洪调度和保证生产生活用水以及生态用水。以上规定在拍卖合同中都得到了充分体现。
三是公开招商。铅山县政府设立了首席谈判代表机制,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首席谈判,对招商引资、谈判过程全程负责。由县水利局长、县计委主任以及水利局指定工程师任谈判代表,负责处理水电开发建设招商引资的日常工作。同时,县政府将水电开发纳入县招商引资项目库,把水电招商作为全县招商引资的突破口来抓,由县政府领导亲自带队,分赴外省进行招商。为做好江东源的水力开发权拍卖,2002年9月29日,铅山县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发布《铅山县江东源支流水力资源开发使用权竞买公告》,要求有意竞标的法人持介绍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地金融部门出具的2000万元以上资信证明,并缴纳保证金20万元。经过大力宣传和不懈努力,铅山县水电建设如火如荼,外商纷至沓来。目前已签合同和意向性项目52个,签约资金11亿元人民币,总装机容量15万千瓦。
四是资格审查、合同公证。招标事项公布后,先后有多家公司报名竞标。县政府迅速对所有报名单位进行了资格审查,最后确认福建三明尤溪钢管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庆元大岩坑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铅山县祥龙公司取得竞标资格。为保证公开、公平竞争,铅山县邀请上饶市拍卖中心的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铅山县公证处进行全程公证。10月16日,经过激烈的竞价,铅山县祥龙公司以130万元价格竞得江东源水力资源开发项目。合同签署等手续完成后,公证处宣布拍卖行为合法有效。该项目包括四级电站、总装机容量7891千瓦,静态投资约4950万元人民币。使用期限为50年,并规定投资者必须在5年内进行开发。
五是强化监督,优质服务。为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给开发商提供优质的服务,铅山县水利局在自身技术力量较薄弱的情况下,高薪聘请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并与省、市水利设计部门挂钩,形成勘测、设计、施工等一条龙服务,提供热情周到的技术支持,为开发商排忧解难。同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实行“四制”。县水利局还专门成立了“水利水电工程监督站”,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管力度,确保所有项目都能严格按照规范程序顺利进行。
六是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县政府规定,拍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存储。资金将一部分用于水利前期工作和水利建设,另一部分将拨给开发工程所在的乡镇。
目前,铅山县的这种做法正在省内其它一些水能资源较为丰富的市、县如吉安、奉新等地推开,有力地促进和规范了当地水力资源的开发。通过各地对水力资源开发权拍卖的探索和实践,我们认为运用市场机制规范和促进水力资源的开发是完全可行的。
第一,水力资源开发使用权采用市场机制进行有偿转让,一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水法》规定“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二是符合我国改革和发展方向。十六大提出:“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水利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在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相分离的前提下,采用市场机制积极推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铅山、吉安、奉新等县都是水能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大的县(市)。在地方政府财力有限而电力供应又不足的情况下,利用市场机制配置水力资源使用权,不仅调动了社会力量开发利用水资源,缓解能源供应不足状况,增强了政府对公益性事业投入的能力,而且为适应市场经济,转变政府职能和政府运作机制作出了有益的尝试。 三是有偿转让是有条件的转让,开发利用行为要得到有效规范和监管。水资源作为公共资源,任何人对其开发利用都要保证公众利益得到有效增进,主要是服从防汛抗旱调度要求,满足公益性任务实现的要求。为达到这一目的,消除水利开发利用项目的自然垄断效应,保障生产、生活、生态用水要求和可持续发展要求,政府要发挥有效的监管和调控作用。铅山等县把这些要求用契约的形式确立下来,对履约行为进行管理,是新形势下政府监管和调控作用的体现。
第二,有偿转让促进了水利事业的发展。一是有利于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水资源的使用效率。设定的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是一种责权利相统一的权利,中标者通过有偿转让获得后,在政府宏观调控和监管下,一方面将从资源效用最大化出发,合理安排水资源综合功能的开发利用,另一方面在资源保护上也将更为认真和负责,使国家利益和开发者利益相一致。二是有利于缓解开发资金紧缺的矛盾,加快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步伐。以铅山县为例,如果按照计划体制开发或坐等国家和地方财政投入开发,整个铅山河的水能资源开发大约要20年左右。通过市场化运作,向全社会公开招标拍卖,实行有偿转让,有效打破了行业壁垒,为争取社会力量开发利用水资源提供了契机。目前,铅山县不仅成交了一个项目,而且已签定意向性开发合同达5万千瓦装机,预计投入6亿元。三是有利于防止资源转让中的腐败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过去由于采用无偿转让的形式,不少开发商为了获得开发使用权,托关系,走后门,甚至进行权钱交易,审批管理混乱,无序竞争,造成资源的浪费,也容易产生腐败行为。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杜绝了过去那种托关系、走后门,甚至权钱交易的现象,既规范了资源的审批管理,又有利于党风廉政建设,深受广大干部群众和开发商的欢迎。
第三,水能资源有偿转让给个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开发,需要加强规划和监管以减少负面效应。在探索过程中,一些同志开始也担心,水能资源出让给私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开发利用,会不会产生负面效应?从实践看,我们认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只要按规划开发,完善契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监管,其负面影响是可以克服和消除的。企业当然要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开发以后的运行必须服从防洪、灌溉和供水要求,服从生态用水和其他公益性服务要求。因此,在处理这个问题上,关键要科学规划和依法监管,妥善处理购买者和当地生产生活用水以及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做到群众满意,政府满意,开发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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