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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湖北省在建中小水电工程防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汛字〔2005〕19号  2007-8-6 14:10:00

按语:为确保在建中小水电工程的防汛安全,湖北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印发了《湖北省在建中小水电工程防汛管理暂行规定》,建立了在建中小水电工程防汛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规定了各自的职责,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水电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在建水电工程防汛抗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规定》的出台是湖北省加强中小水电建设管理的一个新举措,值得各地借鉴。

湖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湖北省在建中小水电工程防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汛字〔2005〕19号)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省委八届四次会议确定 “一主三化”战略后,众多民营企业、民间资本争相进入我省农村水电市场,极大地推动了我省山区经济的发展。在我省中小水电建设进入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时期的同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电建设管理任务也更为繁重。水电工程防汛是整个防汛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防汛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形势,加强领导,采取新措施,确保在建中小水电工程安全度汛。为加强在建中小水电防汛的规范化管理,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北省在建中小水电工程防汛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六月六日


湖北省在建中小水电工程防汛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在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度汛安全,维护水电工程范围内和项目影响区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结合我省水电建设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建水电工程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了规划、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批手续,按国家规定进行了招标,完成前期施工准备(三通一平)工作,已经履行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并正在施工建设的工程。

第三条  在建水电工程必须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项目核准过程中,尚缺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防洪规划同意书的,必须补办。

未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水电工程,应停止施工,补办报批手续。在项目未经批准前,其防汛工作及责任,由同意开工的单位和项目法人负责。

第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各级人民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在建水电工程的防洪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防汛工作。

第五条  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建水电工程防汛抗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其下属的水电管理部门为具体办事机构。

第六条  在建水电工程的防洪安全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要成立以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工程监理、设计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的现场主要负责人为防汛领导小组成员,且均为本单位的防汛第一责任人。

在建工程项目法人代表防汛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防汛预案和特大洪水抢险预案,组建工程防汛指挥系统和防汛抢险队伍,落实工程安全度汛措施,购置和管理防汛物资器材及通讯、水雨情测报系统,筹措专项资金等,做到及早安排,周密部署,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项目业主必须服从当地政府及防汛指挥部门对在建水电工程的监管,并积极配合做好防汛检查工作。

第七条  在建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应结合工程实际,组织、协调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等各有关方面,在项目设计单位编制的当年工程度汛方案的基础上,编制详细的施工期防汛预案,建立汛情预警、信息传输和反馈、防汛措施计划、设备物资储备等方面的应急机制。
在建工程防汛预案必须符合所在河流的防洪规划。

第八条  防汛预案应履行审批手续。本省境内汉江、清江上的在建水电工程和防洪影响跨市(州、林区)的水电工程的防汛预案,由省水利厅水电管理部门进行技术方案审定,报省防汛部门审批。防洪影响跨县(市、区)的水电工程防汛预案由市、州防汛部门审批,报省防汛部门备案。防汛影响在县内的水电工程防汛预案由县防汛部门审批,报市(州)、省防汛部门备案。

项目业主必须在每年3月1日前向当地防汛部门上报工程防汛预案,审批部门应于3月底以前下达批复。上级防汛部门审批前,下级防汛部门必须上报初审意见。在建水电工程防汛预案一经批准,项目业主及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项目辖区地方政府及所属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坚决执行。

第九条  项目辖区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和防汛预案的要求和有关协议规定,加强防汛检查、督促、协调,依照防洪规划,落实项目影响区的应急抢险计划,确保受影响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对在建水电工程范围内的有碍行洪的居民住宅、林木、工程设施等,应依照《防洪法》的规定,由地方政府及防汛指挥部门组织搬迁和处理。对河流规划批复后,特别是工程开工建设后新出现的妨碍行洪的建筑,应坚决无条件地及时予以拆除。

第十条  水电工程项目建成后,必须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进行竣工验收的仍为在建工程,必须按照防汛批准的度汛方案限制水库运行水位或空库运行。

第十一条  防汛期间,要建立情况报告制度。在建水电工程的第一防汛责任人及其联系人必须坚守岗位,与防汛部门及工程防汛领导小组成员保持联系,及时通报水、雨、工情。

确定为省级重点的在建水电工程,项目法人要及时向省、市(州、林区)防汛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建设情况。对重大险情,必须立即进行排除,并迅速上报。如因瞒报、不报而造成损失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项目法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市(州、林区)要根据属地水电工程的分布范围和规模,确定工作重点,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度汛要求。

第十二条  涉及前期工作、建设管理、投产运行等各个阶段的其它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和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我省水能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防汛责任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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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保康县水能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部办公厅转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关于加强水能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吉林省防汛条例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湖北:关于加强我省水能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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