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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办发〔2006〕2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通航河流上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管理,确保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水利水电工程必须加强航运资源保护和有利于改善通航条件。一是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和《湖南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按规划的航道等级进行通航技术设计。充分考虑航运要求,为航运发展留足空间。二是必须办理通航技术条件行政许可。在项目立项阶段应征求航道管理部门的意见,须取得通航技术条件的行政许可,航道管理部门在办理通航技术条件行政审批时,根据项目所在河段的规划航道等级确定通航建筑物设计和建设标准,并审查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有关施工期间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应纳入项目总体设计,施工期间的航道维护和安全监督管理费用应纳入水利水电工程总概算。三是必须符合流域规划和防洪规划,办理水利工程防洪规划审批。四是要按照水行政许可的要求,办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二、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水利水电工程必须加强国土资源保护。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的有关规定,合理利用土地。一是水利水电工程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纳入规划的,原则上不得提供建设用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利水电工程,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依规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二是严格按程序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要审批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要核准的项目在申请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预审申请。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办理征地手续。三是切实保护耕地和河沙资源。需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补充数量相等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四是依法及时给予被征地农民足额补偿,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三、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水利水电工程必须加强环境保护。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或核准相关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管理中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中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海事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通航船只的管理,禁止无油水分离设备、污油水舱等低标准船舶运行。海事监督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确保航道水域水环境安全。
四、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水利水电工程必须落实城乡规划的要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规划报批手续。严格依法执行城市规划“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制度。
五、加强监督管理。今后,凡此类建设项目,没有作通航论证、防洪分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和没有取得航道、国土资源、水利、环境保护、规划、建设等部门的行政许可批文的,不得批准立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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