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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水电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修改决定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报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予以公布。
该《条例》是全国第一个县级水电单行条例,自1996年颁布以来,促进自治县水电产业发展,推动了民族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水电建设与管理,适应水电发展的新形势,推动水电产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规定,2005年进行修改。在内容上,充实完善,依法变通,做到建设和管理并重,开发水能资源和保护环境资源并重;既保护发电、供电、用电各方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又体现水电产业具有的公益性属性和水电企业自主经营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条例》强化了对水能资源开发的有序管理,删除了不适应水电产业发展的部分条款。修改后的《条例》,由原来的8章43条变为8章39条。
《条例》规定,自治县实行有利于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发、供、用协调发展的水电管理体制。境内的水能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鼓励非国有资本依照电网规划,参与县内输变电网建设。允许用电大户投资建设自用电站和发电企业向其过网直供电。自治县经营供电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自治县内的用电需求,优先购买使用取水点在自治县境内的水电站所生产的电量,自治县水电站生产的电力由国家电网收购上网的有关事宜,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执行。自治县上网电量与返供电量实行丰枯调节、按月电量互抵。《条例》规定,自治县对水电设施保护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划定水电设施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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