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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水利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5]29号),提出要加快水利改革,加快发展水利经济,对农村水电的健康发展制订了具体目标和要求。
意见提出要使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建设达到新水平的总体目标,明确了打造地方中小水电产业的任务。
意见指出,要有序发展地方中小水电产业,要坚持科学规划,严格规范,保证中小流域水能资源的有序、有效开发,发展中小水电产业。加快现有电站的挖潜配套和扩容改造,加大水力发电项目建设力度,力争到2010年地方中小水电新增装机100万千瓦。积极推进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到2010年底,建成40个达到国家标准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市、区)及一批小水电代燃料生态示范县(市、区),实现自然村(屯)通电率100%,农户通电率98%以上的目标,发展100万户以上的农村小水电代燃料户。
意见对地方中小水电的开发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指出必须加强水能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规范开发审批程序,加大监管力度,杜绝水能资源的无序开发,确保水能资源开发的效益和公共安全。对水能资源开发及地方电力农村水电的管理,实行分组负责的原则,严格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强化水电工程项目技术审批制度。凡未列入中小水电总体规划和未通过水行政部门技术审批的水电开发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地方中小水电的开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从规划、设计、建设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规范监管。进一步加强对地方中小水电站及其输电线路(网)的管理,对无审查、无设计、无验收、无管理的水电站要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地方中小水电国有资产管理,单机容量2千千瓦以上、总装机容量4千千瓦以上的国有地方中小水电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要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报自治区水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意见指出要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确保实现水利改革与发展目标,鼓励和支持水利经济发展。对农村小水电站项目,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放宽水利水电投资市场准入条件,拓宽投资渠道,鼓励和支持各类经济组织、个人和外商采取独资、合资、合作、BOT等方式参与城镇供水、节水、污水处理、中小水电等水利项目建设。水电企业的发电优先上网,中小水电企业发电上网电价原则上不低于全区电站上区网的平均价。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发展符合当地电力规范的小水电项目,同自治区财政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