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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水能资源管理主体
记者 周文凤 2007-8-6 14:10:00

如今,在湖北省境内开发水能资源,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不仅要首先获得水能开发使用权,而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还要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前期勘测设计各阶段的技术审查和建设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监管。这是湖北省政府从理顺管理体制、确定管理主体、明确管理原则入手,出台《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后出现的新局面。

湖北是水能大省,水能资源极为丰富,全省水能资源可开发量达3554.05万千瓦,其中农村水电资源可开发量670.5万千瓦,目前已开发300多万千瓦,开发率为45%,农村水电开发空间较大。近些年来,来自国内外的开发商约130多家进驻湖北,开发水能资源,兴建小水电站。但是,由于过去水能资源管理体制不顺,管理主体不明确,无序开发现象十分突出,出现了一些无规划、无审查、无监管、无验收的“四无”水电站。这种现象不仅造成水能资源的严重浪费,也导致了生态与环境的破坏,还引起一些群众纠纷、上访事件。更为严重的是,造成了严重的事故隐患,近几年,“四无”水电站多次发生安全事故,已成为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

湖北省委、省政府对此給予高度重视,省委书记俞正声、省长罗清泉多次作出批示,并就此作专题调研,明确提出要加强监管,切实在保护生态的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在省领导的重视下,经过省水利厅等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今年3月1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正式出台。《意见》明确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管理措施,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主体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意见》明确要在保护生态的基础上有序开发水能资源,确保生态安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意见》指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能资源开发的主管部门,负责水能资源规划编制、设计审查、建设监管、水库防汛调度等的管理,并负责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前期勘测设计各阶段的及时审查和建设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监管。同时,还明确水能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开发使用。开发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公开出让。

省政府《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湖北省水能资源管理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的新阶段。作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主体的省水利厅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管,一方面从河流水能规划编制的源头抓起,并对新建工程进行严格审查,尽可能减少对生态的破坏,如对径流式电站,要求必须留有生态放水孔,确保下游河道生态需求的基本水量,否则不得兴建;另一方面,对已建工程进行普查,对开发方式不合理、对下游生态造成断流等影响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电站进行关闭等。据省水利厅农村水电处易家庆处长介绍,目前,有关各方正在稳步实施省政府出台的《意见》,全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开始走上科学、合理、安全、有序的轨道。

 

来源:中国水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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