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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各地方水力发电企业:
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加强水电开发、安全,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根据《电力监管条例》 (国务院令笫432号)、《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笫9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从即日起,对我省地方水力发电企业实行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现就我省地方水力发电企业申办电力业务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水力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否则,不得从事发电业务。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该许可证的水力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要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和地方水电行业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在并网协议和电量电费结算方面予以限制,直至停机。
二、2005年12月31日后竣工的新建发电项目,要求在2007年2月28日前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2005年12月31日前已全部竣工运行的电厂要在2007年3月31日前取得许可证。否则,将责令该电厂停机。
三、单站装机2.5MW及以上水力发电企业作为电力业务许可证申办的重点,先行受理。其他水力发电企业条件成熟也应尽快办理。
四、按照水利部《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的规定,被确定为C类的水力发电企业,必须在地方水电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企业,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被确定为D类的水力发电企业,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合格后方可申办电力业务许可证。
五、东北电监局将会同吉林省地方水电局对申办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现场联合检查指导。各市(州)、县(市)地方水电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搞好宣传,积极督促协调落实。
六、有关申办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具体事宜,请访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网站(www.serc.gov.cn)并下载相关表格。
咨询电话:东北电监局吉林电监办 0431-85791645 吉林省地方水电局 0431-85316383
附件:1、《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
2、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网上查询指南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
吉林省水利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电力 许可证 管理 通知
抄送: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电、水务)局、水电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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