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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7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省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认真贯彻国务院第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省政府第285号令《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专题部署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周坚卫同志、副省长刘友凡同志亲自参加会议,并将作重要讲话,体现了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各级水利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这次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会议的要求,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协作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取水监管,严格文明执法,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水资源费代征工作。下面,按照会议安排,我代表省水利厅作一个发言。
一、认真贯彻省政府决定,前段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9月8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全省水资源费由地税部门代征的通知后,各级水利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决定,及时完成了向地税部门的交接工作,并与地税部门共同开展了政策法规宣传、费源核查、督促检查等工作,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加强了宣传贯彻。各级水利部门联合地税部门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媒体,采取登载法规政策、答记者问等方式,进行了广泛宣传。9月14日,省水利厅和省地税局联合召开全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会议,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周坚卫亲自到会讲话,安排部署了水资源费征管工作。会后,各级水利部门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了水资源费征管政策和省领导的讲话精神,努力争取领导重视。9月下旬,省水利厅组织了5个督办组,及时赴全省各市州指导督办了交接工作。10月22日,省水利厅又专门召开水资源费征管工作汇报会,对水利部门承担的有关工作进行了会议督办,加快了工作进度。
二是加强了费源核查。9月份和10月份,省水利厅和各级水利部门组成专班对取水单位的年取水许可量(发电量)、办理取水许可证情况、水源类型、取水用途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并将全部资料移交给地税部门。同时,我们还对各取用水单位今年3月至9月的应缴费额进行了认真核定,为地税部门依法征收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三是加强了协调配合。省水利厅与省地税局建立了每月会商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征收中遇到的问题,并制发了关于联合核定取水量、应缴费额的标准文书;一些市(州)、县水利部门积极与地税部门联系,制定了工作会商、征收核定和信息反馈制度;10月份,省水利厅、省地税局联合组成两个督导组,赴全省督导了水资源费征管工作,
四是加强了执法监督。各级水利部门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加强水资源保护执法力度,加强对取水户的监督检查,查处了一些不申请取水许可、违法取水、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违法行为,促进了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认真查找差距,找准水资源费征管工作的着力点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地税部门加大代征力度,征收工作已经全面启动,目前已征收到位1377万元。但征收工作仍然面临着不少困难,一是组织发动不够有力。需要进一步争取各级政府的领导,争取各有关方面的配合,争取取用水单位的理解支持。二是相关政策不够完善。《湖北省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办法》尚未出台,水利部门开展征收前期基础工作经费、地税部门的代征经费标准还未正式明确。三是基础工作不够扎实。取水许可、取水监管、取水计量设施安装等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加大依法管水的力度,为水资源费征收奠定良好基础。
三、认真履行职责,为水资源费代征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征收水资源费,是贯彻国家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国务院460号令和省政府285号令,服务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做好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有利于优化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有利于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新农村建设;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服务和谐湖北的构建。各级水利部门要充分认识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决贯彻省政府的决策,履行好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根本职责,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全力配合地税部门开展代征工作。
第一,广造宣传声势。各级水利部门要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作为当前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抓,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通过卓有成效的宣传活动,让水资源费征管的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使全社会和所有的取用水单位形成节约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的意识,知道“取水须许可、要计量,用水须计划、要交费”。要与地税部门协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大力宣传征收水资源费的合法性、合理性、公益性和重要性。
第二,严格取水监管。取水许可和征收水资源费,是国家作为公共管理者和资源所有人,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进行调节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也是我们水利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水利部门要按照省水利厅下发的《关于换发取水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换发新式取水许可证,根据《条例》规定对取用水单位许可取用水量进行核定,做到“五个明确”,即“许可取水量(权)明确、年度取水计划明确、取水计量措施明确、节水目标明确、退水水质要求明确”。要加强对取水单位取用水的行政和技术服务工作,特别是要为取用水单位推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出谋划策,做好服务。要健全取水管理制度,加强取水单位取水情况的日常监管,对那些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的取水单位和个人,要面对面宣传相关政策法规,依法督促和指导其安装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
第三,全力协助代征。各级水利部门要把配合地税部门做好水资源费代征工作作为当前水利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放在突出位置来抓,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的工作格局,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研究措施,抓好落实。要充分发挥水利部门作为水资源主管部门的优势,结合取水日常管理,通过贴近式服务,与地税部门共同做好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量(或发电量)、应缴费额的核定工作,提高应缴费额核定的准确性。要根据地税部门反馈的缴费情况,进一步强化用水监管,实行用水定额管理,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要与地税部门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征收核定和信息反馈工作制度,从运行机制上保证代征工作有序开展,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帮助地税部门解决水资源费代征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形成一种相互理解,彼此尊重,相互支持,鼎力协作的良好工作氛围。
第四,严格公正执法。各级水利部门要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水资源保障不断提高的要求,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执法。要建立健全水政执法巡查和检查制度,加强取水单位取水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不申请取水许可、违法取水的行为。要加强对入河、入湖、入库排污口管理的监督执法,加大对破坏、浪费、污染水资源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要积极调处水事纠纷,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要依法查处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违法行为,为地税部门开展水资源费代征提供良好的工作基础,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提供执法保障。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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