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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开展小型水电厂(站)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筑电监发[2006]24号
 2007-8-6 14:10:00

各市(州、地)水利局,贵州电网公司及各地区供电局:

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国家电监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和《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为确保发电厂(站)顺利并网和并网后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照国家电监会的授权,贵阳电监办拟联合省水利厅对有关水力发电厂(站)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单站装机容量50MW以下的新建、改(扩)建水电厂(站),在并网前都必须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未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不得并网发电。

二、对已经并网运行的单站装机容量50MW以下的水电厂(站),每3-5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评价。

三、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由贵阳电监办牵头组织实施。

四、具体评价程序及安排按照《小型水电厂(站)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执行。

五、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所在地水电厂(站),做好安全性评价材料申报工作。为了不留“死角”,不漏报、少报和重报,不管水电厂(站)的所有制关系,产权关系和隶属关系如何,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逐级申报。

六、各有关电站要高度重视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切实做好材料申报、自查及安评配合工作。凡未申请安评或安评不合格的,均不得并网发电。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联系人:贵阳电监办 邵先海,电话:0851-5593288、5593279(传真);省水利厅 熊烈,电话:0851-5928985转5505、5928837(传真)。

附件:小型水电厂(站)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贵阳监管办公室

贵州省水利厅

二○○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电力  并网  安评  通知

贵阳电监办综合处    2006年10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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