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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有哪些特点?它的出台具有何种意义?当前我国水能资源开发面临什么样的形势?如何促进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朝着健康方向发展?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局长田中兴。
田中兴说,水能资源是社会公认的清洁、可再生能源。近年来,各地陆续掀起水能资源开发热潮。然而,伴随着水电开发热的到来,一些地方出现了水能资源无序开发、闲置浪费、“跑马圈河”等问题,对水能资源、河流生态造成不良影响。在水能资源开发过程中,各省一直在积极探索,出台了一些制度措施,对规范水能资源的开发、使用和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贵州省的这个办法正是在总结多年的探索实践和借鉴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的。也正因如此,《办法》较其他地方的相关规定有了进一步的深化和升华,有几组关键词可圈可点:一是管理责任。《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有偿使用权有偿出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这是依照《水法》制定的。水能资源是水资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在水能资源管理方面要有所作为。二是市场配置。水能资源是有限、稀缺的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三是资源有偿。资源是有价的,使用资源是有偿的。这是随着改革的深化,人们对客观世界认识上的飞跃。四是底价原则,《办法》对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的底价原则分四种情况作出了规定,这是基于贵州省水能资源的状况和现阶段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而定的,科学、规范,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同时《办法》对施行前已使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出让金缴纳作出了规定,用法律保障了资源配置的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五是规范转让,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了以倒卖水能资源使用权牟利的投机行为。《办法》把前期规划作为水能资源开发的基础予以强化,将有利于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健康发展。”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在今年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上强调,要“总结推广各地水能资源管理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推行水能资源有偿使用和市场化配置制度”。田中兴说,《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的出台,是贵州省在水能资源有偿使用和市场化配置上迈出的一大步,对全国各地有积极的促进意义。
我国水能资源技术可开发量近5.42亿千瓦,居世界第一,目前开发量只有1.29亿千瓦,开发率仅23.8%,而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达到80%以上。各地水电开发热情很高,但也有一些地方出现了无序开发、破坏河流生态等现象。如何处理这些矛盾,在保护河流健康生态的同时,保障我国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健康发展?
田中兴表示,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还是《可再生能源法》,都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开发早期,人们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水能资源潜力,最大限度地解决用电问题,水电开发也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开始关注水电开发带来的生态影响,特别是近年来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更加深了人们对生态问题的重视。毫无疑问,我国水能资源丰富,作为清洁、可再生能源开发潜力还很大。关键是如何有效破解当前开发中的生态制约,使水能资源有限、有序、有偿地开发。
“一些水电站在建设之初,就把河流生态考虑在内,为保护生态采取积极措施。事实证明,这不仅没有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反而减少了后期投入,同时也减少了社会矛盾,可谓一举两得。”田中兴认为,为了促进水能资源的科学开发,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要结合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尽快启动流域水能资源规划编制工作。这是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基础性工作。与此同时,要逐步理顺全国水能资源管理体制,加快“水能资源条例”的立法研究。
“只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统一管理,水能资源开发中出现的一系列矛盾会得到缓解,水能资源开发的免费午餐也会早日结束,水能资源的利用也将真正做到有限、有序、有偿,科学合理,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