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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起,《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将正式施行。此前,浙江、江西、湖北等省也曾出台政策,规范水能资源开发与管理,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与这些省份的不同之处是,《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由省政府出台,是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对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作出明确规定。《办法》出台前的几年间,贵州省曾在遵义、安顺等地开展试点,且借鉴了其他省的有益经验,因此《办法》的出台也可看作诸多试点经验的总结。
水利部水电局领导认为:贵州省出台的《办法》,是对各地已有经验和认识的深化和升华,具有更强的系统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对全国水能资源使用权的有偿出让都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亮点一: 水能资源有偿使用
法条援引:“水能资源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水能资源作为一个名词早已有之,但水能资源的有偿使用却是近几年各地才开始实践探索。
水能资源为什么要有偿使用?从经济学意义上讲,有专家认为,水能资源价值的内涵主要表现在稀缺性、资源产权和劳动价值三个方面。现代经济学研究的核心是资源的优化配置,特别是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产权是经济运行的基础,是交易的先决条件。我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水能资源是水资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对有限的、稀缺的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应按市场规则出售、转让并支付必要的费用,或按其价值入股参与开发利用,这是所有者对水能资源行使产权的体现。
从法理上讲,《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贵州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水利厅在对《办法》作说明时指出:水能资源是水资源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水能资源使用权的有偿出让,是水资源有偿使用的具体体现,是水资源统一管理的重要内容。
从现实意义上讲,近年来,随着水电开发热的兴起,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任意出让水能资源使用权、越权审批、违规签约、“跑马圈河”、掠夺性开发水能资源等现象,造成水能资源的无序开发、闲置浪费,并出现了一些“无立项、无设计、无验收、无管理”的“四无”水电站,成为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以上种种现象,与水能资源管理缺位、使用权出让缺乏有效规范是分不开的。因此,亟须出台强有力的制度,对水能资源予以规范管理。
贵州是水能资源大省,水能理论蕴藏量居全国第六,规范水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更显迫切。近几年,贵州省水利厅曾先后制定出一些文件,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但由于是部门文件,执行效果并不理想。2005年9月通过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规定:“水能资源使用权由有管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此次贵州省出台的《办法》便是据此而来。
《办法》出台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它以省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了水能资源使用权应当有偿出让,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依法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并缴纳出让金。这使得水能资源有偿使用的制度在法律层面上得到确立。
亮点二: 部门统管分级负责
法条援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我国《水法》确定了水资源统一管理的体制,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水能资源是水资源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应实行部门统管、分级负责的体制。
但现实却并非如此。在一些地方,不同的部门或是乡镇一级政府,也在以不同的形式出让水能资源使用权,个别的甚至无偿或以低价将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这种状况造成了水能资源管理混乱、监管乏力,也直接导致了“四无”水电站和“跑马圈河”现象的出现。而且,这种不加约束的出让还极易滋生腐败。
有鉴于此,贵州省在制订《办法》时对水能资源使用权的管理权限和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考虑到《贵州省实施<水法>办法》和《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中对河道管理权限已有明确规定,《办法》中规定,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并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排除了国家规定由流域机构管理的河流。这意味着今后在贵州省,只有县级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才有权出让水能资源的使用权,必将对促进河流规划的统一性和水能资源的完整性起到重要作用。
亮点三: 底价设定科学规范
法条援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对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进行评估论证后编制底价。……”
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底价的确定,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这是因为,每一个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条件都存在差异,出让金底价不可能一刀切。正如一块肥沃的土地和一块贫瘠的土地上的产出不可能相同,不同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所产生的投资效益也不会完全相同。因此,为体现公平原则,只有根据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难易程度来确定不同的底价标准。
同时,底价的确定,还关系到开发商的积极性和资源所有者的收益。底价定高了,开发商不愿干,会影响水能资源的正常开发利用;底价定低了,难以体现水能资源的实际价值,还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对于如何确定水能资源使用权的价格,近年来各地在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普遍的做法是依据项目工程经济参数,特别是单位电能投资、单位千瓦投资、装机年利用小时数等指标。而其中,单位电能投资能够比较客观、全面地反映项目的优劣、难易和投资效益。
贵州省在制定《办法》过程中,对全省80余座水电站的有偿出让底价进行了分析,同时参照浙江、江西、重庆等省(市)的做法,分4种情况对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底价的最低标准作了规定:对单位电能投资在1元/千瓦时以下、1-1.5元/千瓦时、1.5-2元/千瓦时、2元/千瓦时以上的基础上,其出让底价分别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3%、2%、1%。
有关专家认为,《办法》中对出让底价最低标准的规定,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精神,值得各地借鉴。
亮点四: 制度保障有序开发
法条援引:“水能资源使用权人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工和建成投产,或者建成投产后闲置2年以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收回使用权。”
贵州省出台《办法》的背景之一,是近年来出现的水能资源无序开发的状况。因此,《办法》在制订过程中,也特别注意设立了一系列限制性条款。
为防止“跑马圈河”、倒卖水能资源使用权牟利等影响水能资源有序开发的行为发生,《办法》在规定水能资源使用可以转让的同时,明确了转让的限制性条件:必须是已开工建设并且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25%以上的基础上,并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和工程已经实施的状况,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作为一条约束性条款,这一规定足以使“跑马圈河”者止步。
为防止水能资源的闲置浪费,《办法》规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收回水能资源使用权:一是水能资源使用权期满3个月前,使用权人不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准的,期满后无偿收回使用权;二是水能资源使用权人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工和建成投产的;三是水能资源项目建成投产后连续闲置2年以上的。
近年来,水电开发中的生态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需要。
事实上,一项规章制度的出台,总是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的认识水平有密切联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科学发展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理念的提出,可以看作贵州出台这项《办法》的宏观背景;近年来水电开发中的种种不和谐,是促使其产生的必然要求;各地在水能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索实践,是《办法》的奠基;而《办法》的使命,则是要推动水能资源开发沿着科学的轨道不断健康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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