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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下发《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加强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水电站工程防汛安全。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制度和调度原则。规定水电站的防汛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行政首长负责制,防汛行政责任人按电站水库库容大小和重要性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同级党委领导担任,水电站法人为水电站防汛安全直接责任人。水电站防汛工作必须服从有管理权限的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和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管。在实施水电站防洪调度前,应及时通知水库上、下游受影响地区,如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它严重汛情危及大坝安全,且来不及或通信中断无法与上级联系时,可按批准的度汛方案,采取非常措施,确保大坝安全,并尽一切手段通知下游地方政府,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单位职责,并对在建和已建水电站的防汛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细化。对六类危及防汛安全的水电站,可以采取限制蓄水或降低水位,甚至空库运行等措施进行安全保障。一是未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的水电站;二是未制定防汛预案及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或防汛预案及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不符合要求,未得到防汛部门批准的水电站;三是存在防洪安全隐患未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水电站;四是未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水电站;五是未对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的水电站;六是有其它可能危及工程安全或上、下游防洪影响范围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情况的水电站。 《办法》还规定,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防汛责任事故的,要严格追究水电站管理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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