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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2007-8-6 14:10:00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rio declaration) 又称《地球宪章》 (earth charter)是一项包括27点指导环境政策的广泛原则的无约束力声明。于1992年6月14日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声明包括:各国有责任确保在本国境内开展的一切活动不会损害别国的环境;环境保护构成"发展进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穷国家和"环境方面最薄弱的国家"的需要应得到重视。

这次大会通过的《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指出,"和平、发展和保护环境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世界各国应在环境与发展领域加强国际合作,为"建立一种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而共同努力。

《宣言》说,各国拥有按照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环境保护工作应是发展进程的一个整体构成部分,不能脱离这一进程予以孤立考虑。

《宣言》指出,所有国家和所有人民都应在根除贫穷这项基本任务之上进行合作,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在环境方面最易受伤害的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应受到特别优先考虑。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保存、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是有差别的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它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它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力资源,它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为了更好地处理环境退化问题,各国应该合作促进一个起支持作用的、开放的国际经济制度。

这项文件还提出,受压迫、遭统治和被占领的人民,其环境和自然资源应予保护。各国应遵守国际法关于在武装冲突期间保护环境的规定,并按照《联合国宪章》用适当方法和平地解决一切环境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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