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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7-8-6 14:10:00

天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天府办发[2003]6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小水电 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天柱县实施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优惠政策》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柱县实施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水利部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水利厅的要求,我县以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的试点规划已上报省水利厅,结合我县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分布情况,项目电源点确定为莲花山水电站扩容,项目区选定在石洞镇的水洞片。为了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机遇,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保护生态环境,加快我县小水电建设步伐,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确保该项目切实可行,现就实施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出台以下优惠政策。 一、服务政策 1、招商引资事宜由县“招商引资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办公室”接洽,归口管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站式服务”,集中受理申报和审批工作,真正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从事开发建设的项目可以先上马,后补办手续。 2、县招商引资投诉中心负责受理投资者的各种投诉,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及时、公正、合理地调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为投资者及家属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护投资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法打击危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税费政策 1、凡到我县投资开发小水电建设,在投资及运营期内,免收各种行政性规费,县级地方税收减半征收。 2、增值税按照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和规定,小水电企业执行6%的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实行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 4、坚持执行“自建、自管、自用”的方针,“谁建、谁管、谁受益”的原则。 5、农村水电企业继续实行“以电养电政策”,国有股份分得的红利作为“以电养电”的资金。 三、土地政策 1、投资开发建设小水电所需用的土地,可以采取保本出让,行政划拨,租用及以土地出资入股方式供地。 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模较大的开发性生产企业,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征用后,以划拨的形式提供开发所需用地。 3、投资开发小水电建设工程,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允许根据规定转让、出租、抵押、继承作为合作合资经营入股的条件。 四、其它政策 1、投资开发小水电建设投资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凭招商引资局证明,有关部门免费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常住居民户籍。 2、投资者根据投资修建小水电工程的出资比例占总投资51%以上的,可以自行选择施工队伍。 3、对重点鼓励和扶持的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的招商引资,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二OO三年二月十日   主题词:小水电 生态工程 政策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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