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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08年10月前须完成区域规划和流域水电开发规划环评
  2007-9-14 9:59:00

云南省政府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生态功能区划和"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等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10类专项规划的环评工作,从源头上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
■未通过环评审查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不得审批
《通知》要求,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审批。结合云南规划环评的实际情况,《通知》还提出了时限上的具体要求:凡未经规划环评审查通过的涉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基地和水电、电网等项目,自2008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给予环评许可;10类专项规划中的其他项目,自2009年1月1日起原则上不予受理环评文件。
■环保部门在审批中可提出区域或单位停批限批
《通知》规定,环评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负责组织编制,由同级环保部门组织审查;涉及跨行政区域、流域的,由上一级环保部门组织审查;各级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中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环境质量等的情况不予审批,并可提出区域或单位停批、限批;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纠正项目建设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对达不到生产、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不得许可试生产和通过竣工验收。
■将环评审批作为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前置条件
《通知》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点抓好有关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渡假区等区域规划和流域水电开发规划的环评工作。到2008年10月1日,上述规划未完成环评的,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予审批其中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到2009年10月1日,对未开展环评的10类专项规划中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其环评文件。
《通知》提出,将环评审批作为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前置条件。同时还对环评管理相对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及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做了明确规定,进行了归纳和综述。
■严格依法实施管理,切实提高环评质量和效率
云南省环保局有关人士表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不欠新账的重要关口,是落实环境综合管理职责的重要体现。近年来,云南的环评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仍然突出;重审批、轻监管和验收;规划环评步履维艰;环评文件质量不高,环评效率低下。这次由省政府下发《通知》,就是要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依法实施环评管理,切实提高环评质量和效率,使之真正成为宏观经济的"调节器"、不欠新账的"控制闸"、依法行政的"杀手锏"。

来源:中国环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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