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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工作的报告
 2007-9-18 15:20:00

黑水发[2007]348号    签发人:马庆国

水利部:

黑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工作,在水利部水电局的业务指导下,在水利厅的领导和重视下,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 2006年8月下旬省水利厅水电局在北戴河召开了全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水电站站长工作会议,专门对贯彻和实施这个办法进行传达和部署。2006年9月20日省水利厅下发了《黑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实施方案》,在时间安排、方法步骤及各个阶段工作都做了详细、周到的安排。为了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促进农村水电事业的发展,2007年1月26日东北电监局和黑龙江省水利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水电企业申办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通知》,明确了A、B类水电站,由东北电监局核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对C、D类水电站和“四无”水电站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标准后方可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为加大对这项工作的推进力度,2007年3月7日东北电监局和黑龙江省水利厅在哈尔滨市召开了“认真搞好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和核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工作会议”。会议就各自的工作进行了部署,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讲解和座谈。为了保证在2007年12月末前结束核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工作,要求全省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工作必须在2007年6月末前完成。所以,会议对电站分类工作的时间安排和审批权限重点进行了调整,对不容易理解和比较模糊的有关内容进行举例说明,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建议。截止2007年6月29日止,全省按计划完成了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工作,经省水利厅和市(地)水务局两级审批,已确定A类电站2座,B类电站45座,C类电站5座,D类电站1座(决定报废),“四无”水电站7座。针对C类水电站和“四无”水电站存在的问题,限期在今年12月末前完成整改任务。总之,经过一年多时间的不解努力,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了日程,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严格要求,狠抓落实,达到了预期效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工作基本情况

(一)充分准备,打好基础

1、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为了切实有效的开展好这项工作,防止走过场,我们要求有关部门的领导给予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到主要工作日程。水电任务较重的市、县(市)水务局,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由分管的副局长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水电管理部门。水电任务较轻的市(地)、县(市)水务局,由主要领导亲自抓,配备专人具体负责。各水电站成立了工作机构,由本企业的一把手任组长,有关车间、班组负责人为成员,并配备懂业务和工作能力强的同志从事这项工作。

2、制定方案,分步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水利部《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2006年9月20日省水利厅下发了《黑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实施方案》。制定这个方案,主要是从我省实际情况考虑,本着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实践证明,这一方案是切实可行的,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为我省完成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工作起到了指导和推进作用。

3、完善制度,有章可循。多年来,我省农村水电企业建立了很多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在安全生产方面也起到一定作用,但也存在很多问题。从个别电站看,有些制度之间相互矛盾,不规范,可操作性差;有的小电站制度搞的五花八门,形同虚设,安全流于形式,生产无章可循;有些电站的制度完全照搬电力企业的,与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脱节,难于执行。因此,我们以贯彻实施《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为契机,要求各水电站对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该作废的作废,该修改的修改,该补充的补充,该调整的调整,以提高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为重点,达到整章建制的目的。据初步统计,在这次电站安全管理分类过程中,有32家电站对规章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补充和完善,省水利厅加强了业务指导和监督,使全省农村水电行业规章制度建设的整体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4、先行试点,以点带面。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工作,具有技术性强,要求标准高和工作量大等特征。为了更好的完成这项工作,省水利厅决定在西沟、永久、龙头桥、渤海和阳光等水电站先行试点,试点从2006年10月开始,到2007年3月末全部完成了任务。总的看,试点单位把这项工作真正摆上了日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扎实地开展好每一步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积累了成功经验,达到了预期效果,为全省全面开展这项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5、加强检查,自我完善。对水电站进行安全管理分类,是水利部加强农村水电管理所推行的标准和品牌。要达到A、B类电站标准,就要搞好自身建设,进行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所以,我们要求各水电站,在准备阶段重点检查和完善以下基础工作:一是检查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明确企业一把手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与车间、班组签订责任状;企业内部是否健全管理制度,责任是否明确;生产一线职工培训和持证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二是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阅已填写的操作票、工作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良记录,是否坚持经常填写生产日志;检查安全操作工器具是否合格,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行业要求,防火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三是检查工程和设备的养护情况。检查对水工程和机电设备是否正确使用,及时保养维修,完好程度是否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四是检查安全文明生产情况。厂区环境是否优美,生产场所是否清洁卫生、整齐有序,有无跑冒滴漏和乱堆放物资、器材现象。通过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查自纠活动,使水电企业安全防范和自我完善意识有了很大提高,生产环境进一步得到改善,为电站的提等晋级创造了有利条件。

6、理顺关系,强化职能。一是理顺了地、市级水务部门的工作关系。从80年代开始,为了完成国家电气化县建设和水电管理任务,我省的黑河、牡丹江、伊春和哈尔滨市水务局先后成立了水电管理机构,并行使了管理职能。其它一些地、市水务局,由于辖区内水电规模比较小,上级水务部门又没有说法,一直没有行使管理权。为了明确水电管理的职责,2006年9月20日省水利厅下发的《黑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水电行业的主管部门,各水电站的生产运营应当积极配合和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2006年10月份,我厅专门组成工作组,先后到大兴安岭、佳木斯、绥化和齐齐哈尔等地、市水务局进行工作关系协调理顺工作,落实了分管机构,明确了工作职责,达到了预想效果。二是理顺了水务部门与电监部门相互支持配合的协作关系。在水电站安全分类和核发电力许可证问题上,为了避免矛盾,加强协作和配合,我们主动与电监部门进行协调和勾通,最终达成了共识。电监部门明确表示:“承认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类结果,为A、B类电站核发电力许可证。对于不合格的电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整改”。通过两个部门的密切协作,强化了管理措施,使全省水电站分类工作顺利结束,并保证了工作质量。三是理顺了一些电站的行业管理关系。我省小水电的经营体制非常复杂,有水务局经营的,有乡(镇)和村屯经营的,有市政府委托经营的,有个人买断的,有东北电网、省电网、黑河市电网和绥化市电网等部门收购的,还有火电厂自建经营的。近年来,由于企业改革和转制等原因,一些效益比较好的电站,被一些私人老板或电网等部门以低价买断或收购。一是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二是给行业管理增加了困难。比如,有些电站在出让或转制前由水务部门管理,电站被转让或出售后,立即和我们分道扬镳,理顺行业管理关系十分困难。在理顺水电管理关系上,我们虽然遇到了阻力,但始终没有放弃。通过开展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和核发电力许可证工作,进一步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水电管理的地位,使有关部门接受行业管理的认识有了提高,并逐步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到目前为止,由私人买断、电网部门收购和火电厂自营的14座小水电站,已全部得以理顺,真正实现全省小水电的统一管理。

(二)坚持标准,严格把关

1、逐级申报,分级审批。在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过程

中,我们要求各水电站,首先对水利部《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和《黑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实施方案》有关内容要学懂弄通,真正领会后才能逐级进行申报。审批实行两级审批制,总装机在5000千瓦以上(含5000千瓦)电站、省水利厅直属电站、省水利厅水电局直属电站和申报A类的电站,由省水利厅审批;其它电站由市(地)水务局审批。实行省、市(地)分级审批,既强化了省水利厅在农村水电管理上的宏观、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能,同时也充分发挥了市(地)水务局在行业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2、规范程序,不走过场。为了更好的理解和执行《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标准》,我们对《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标准》和“首次申报基本条件”中比较模糊的内容进行了说明,在执行中统一了口径,方便了操作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为了坚持标准,严把质量关,省水利厅和市(地)水务局在对电站申报的类别进行审批前,要求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根据申报的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提出审核评议意见,作为确定电站类别的依据。统一了工作标准,严格了审批程序,保证了工作质量,使电站分类工作圆满完成了任务。

(三)总结经验,严格整改

从这次电站安全管理分类来看,我省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形势总体是好的,绝大多数电站被确定为B类电站,A类电站所占比例较少,存在问题需整改的电站任务较重。最近,省水利厅将对全省水电站分类情况进行通报,并对C类水电站和“四无”水电站下达现期整改通知书。C类水电站和“四无”水电站,必须按省水利厅下达的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容和要求,认真积极的进行整改,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全程跟踪监督和检查。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能流于形式和降低标准,要一次性达到验收要求。

二、 存在的问题

(一)对“四无”水电站的整改任务艰巨

1、整改时间长,工作进度慢。我省的象山和桃源峰两座大型水库电站,分别于1997和2002年投产发电,但因大坝质量和未完工等问题至今没有验收。从2003年开始,这两家电站被水利部列为全国整顿的“四无”水电站。由于缺少资金等原因,工程一直没有完工。2006年象山水电站已列入国家水库消险计划,预计今年年末可完成消险任务。桃源峰水电站因出让等原因,目前正积极筹措资金,争取今年年末前完成剩余工程。

2、对无立项审批手续的水电站难于整改。今年在水电站分类过程中,通过摸底排查,发现在伊春市林区建成的金沙河、远大、石林和昆仑气等小水电站都是“四无”水电站。这些小水电工程没有通过立项审批和验收,有的工程质量低下,有的引水和弃水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对这类电站如何整改,我们争求了水利部水电局意见,首先请专家对电站进行安全鉴定,工程达到标准的给予补办手续。按水利工程立项审批程序要求,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由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这一原则,我们同伊春市发改委和水务局进行了勾通和协调,力争将有关手续补齐。

(二)个别电站分类降低标准,出现返工现象

在今年7月下旬,由省安全生产局和省水利厅联合对水电站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由市级水务局审批的电站中,有的电站根本不够B类标准。例如,宁安市的红卫(一)、红卫(二)和东宁县的永红水电站,发电设备破旧不堪,主接线和刀闸部位裸露,生产场所跑、冒、滴、漏、脏、乱、差,规章制度不建全,运行没有记录,有的雇没有经过培训的农民顶班。这种电站虽然已被确定为B类,一经发现决不迁就,坚决予以纠正,并由B类降到C类,限期进行整改。

三、 几点建议

(一)加强激励机制建设,把安全生产纳入目标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是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为加大水电行业安全管理力度,建议水利部水电局通过引进激励机制,把全国农村水电的安全管理纳入到干部政绩考核、评选先进单位、奖励和国家资金投入等专项目标管理,以促进全国小水电事业的协调发展。

(二)水利部出台行业规章,势在必行

水电企业的安全生产必须有章可循。几十年来,全国农村水电企业在规章制度建设方面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对水电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和保障作用。但也必须看到,全国范围之大,水电站之多,光靠电站制定的规章制度来约束自身的行为是不科学的,没有法律效率,而且弊端非常多。为加强对全国农村水电安全管理,建议水利部水电局将行业规章制度建设正式纳入日程,尽快出台符合行业标准和法律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以水利部名义颁布实施。

(三)尽快兑现“同网同价”政策,为全国农村水电行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明确了水电是可再生能源,是国家优先发展和鼓励发展的产业。为了优化水电发展环境,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国家环保局、银监会和电监会等八部委于2006年4月18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电力工业结构调整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依法贯彻《可再生能源法》中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电价、电量、上网等政策,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扶持力度,实现水电全额上网,同网同价”。建议水利部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同各省一起努力,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兑现和实施这一政策,早日实现“同网同价”,为全国农村水电行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黑龙江省水利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来源:黑龙江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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