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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于2007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明确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保护生态、统一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并从规划到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取得,保护生态,保证上下游生活、生产、生态基本用水流量和用水安全,严格开发利用项目的基建程序,竣工验收及违法行为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该《条例》的出台,对规范湖南省的水能资源管理有了法律依据,是湖南省的自主立法的地方法规,在全国亦属首部水能资源法规。 相关链接: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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