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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广西“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试点项目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的解决途径及今后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电气化 代燃料 问题 一、广西“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试点项目基本情况 2007年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批准广西“十一五”期间蒙山等24个县开展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国家2006、2007年共下达广西水电农村电气化项目17个,总装机73300kW,总投资38601万元,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3120万元。 国家2006-2008年第二批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扩大试点建设。广西全州、资源、八步、大化、那坡5个县被批准为小水电代燃料扩大试点项目,五个代燃料生态电站总装机11810kW,总投资8061万元,其中代燃料装机7260kW,投资5177万元,计划代燃料户7560户。2006、2007年共下达我区小水电代燃料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1030万元,。 二、广西“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试点项目实施进展 按照国家水利部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广西“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试点项目实施进展顺利,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领导重视、健全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结合农村电气化建设,把利用水力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水电列为广西“八大支柱产业”之一。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把农村水电建设列为振兴市、县经济、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进步、加快山区脱贫致富步伐,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大事来抓。 2007年1月23日,全区地方电力农村水电工作会议在自治区党委礼堂召开。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召集各有关政府厅局、各市、县(区)党委、政府领导,就切实解决好我区地方电力农村水电发展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 2007年4月,召开了全区地方电力暨“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会议。水利部水电局、自治区水利厅及厅机关有关处室的领导,各市、县水利局分管局领导等参加了会议。 2007年5月17日,组织召开全区“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及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工作会议,对“十一五”电气化县和小水电代燃料建设进行了全面的布置。 (二)早抓落实电气化县实施方案 2007年11月20日,自治区水利厅、发改委联合批复广西“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实施方案,对24个电气化建设县的电气化实施方案逐个进行批复,并确立全广西电气化新增装机容量40万千瓦,解决无电人口的用电问题,实现人均年用电量800千瓦时,户均生活用电量600千瓦时的总体目标,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以电气化建设为载体,探索建立公平高效的农村水电资源市场开发机制,规范运作,强化监管,使农村水电科学、高效、可持续发展。电气化实施方案的顺利批复,为顺利实施电气化县建设指明了建设目标。 (三)落实项目业主、加强项目管理 广西根据“十一五”期间水电农村电气化和代燃料项目,项目法人分别有不同的主体构成,既有国有控股企业、也有社会资金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由广西水利厅水电发展局集中起来进行评估,并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通过项目建设的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和合同管理制,执行“法人负责,监理控制,施工保证、政府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质量。 (四)骨干项目顺利启动 国家给广西已下达投资的水电农村电气化项目共17个,其中古莲、多罗、龙州、壬山、大云、四溪源、六堡电站8个项目已开工建设,;门头河、水口、私江源、叫通、百林、夜屯、石碧、河落、滩底电站9个项目已完成前期工作或在进行施工准备,目前全区电气化项目已完成投资15000万元;国家给广西已下达投资的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共5个,其中金堂、胡家田、古龙代燃料已开工建设,上瑶、清华电站已完成前期工作,全区代燃料项目已完成投资2100万元。通过国有资金的引导作用,我们调动各级各方面的积极性,整合各方面资金,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和代燃料项目建设,不仅保障了水利水电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而且通过多种形式协助电气化县融资引资,发挥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保证项目实施的顺利进行。 (五)开展农村水电为农民增收解困项目建设 根据自治区政府的要求,农村水电建设要与扶贫解困结合起来,保证群众在小水电开发建设中得到长期的实惠。2007年广西选择在资源县胡家田电站项目,作为农村水电开发,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农民增收解困试点项目,探索建立水电开发促进农民增收解困的长效机制。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主要困难和问题 由于国家“十一五”期间的电气化和代燃料项目建设程序的变化,使我们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这些问题和困难主要有: (一)项目申报和投资计划下达变化,对项目实施产生很大的影响:由于目前电气化和代燃料项目“十五”期间的水利部门上报并下达投资计划转变为有发改部门和水利部门共同上报,由发改部门单独下达投资计划到项目,水利部门对项目的控制权限有所减弱,水利部门对某些项目缺乏监管的手段,项目协调能力降低,无法控制项目建设进度。 (二)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权限变化太大。由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做好“十一五”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项目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6]2296号),广西电气化及代燃料项目的审批权限由原有的20000kW以上项目由自治区发改委审批,改为1000 千瓦以上项目由区发改委审批,由此对应的环保、土地等各部门的审批权限相应上划,造成增加的项目审批的前置手续多,使得审批手续变得更为繁杂,审批期限变长,前期工作费用大幅增加,造成部分业主主动推出。按目前的情况,一个2000千瓦的水电站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约需120万元,完成前期工作需要一年至一年半时间,如果项目前期工作未完成,国家的投资资金无法下达到项目。而同期非国家投资的同等规模小水电站,审批权限在县级政府部门,相应的前期费用只需60万元,并可在半年内完成审批。可见国家资金对项目的支持力度在下降。 (三)代燃料项目实施缺乏电价和税收的政策支持。特别是代燃料项目,由于中央没有明确小水电代的电价目录,供电部门向项目区低价供电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此外,由于国家没有代燃料电低价供电税收的优惠政策,供电企业进行优惠电价供电时,仍需按原目录电价供电交纳税金,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供电企业的积极性,限制了供电企业扩大供电面的积极性。 (四)项目信贷渠道不畅。国家投资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后,农村水电专项贷款被取消,特别是“十五”后期,各大商业银行相继紧缩了对中小水电的贷款支持,使单个的项目业主无法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而国家投入电气化项目的资金仅占项目投资的10%,基本上只能用于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对“十一五”电气化和代燃料项目建设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 (五)农村水电开发没有形成对农民长效的补偿增收机制。由于水能资源管理缺位,缺乏监管和导向,导致开发商在开发水电过程中,不仅无偿占用农村水能资源,而且对占用农村土地也大多采取一次性廉价补偿的做法,农民不仅无力无资源自身办电和参与办电,并且受到失地失业的严重威胁。而以社会资本为主体的水电开发项目根本无法承担农民增收解困的功能。 (六)代燃料项目区建设及部分无电人口缺乏资金支持。由于上述的代燃料项目上报和下达程序的变化,水利部门缺乏资金进行代燃料项目区的建设,同时电站业主也不愿意投资进行公益性的项目区建设,对“十一”五期间的代燃料试点项目的实施产生一定的影响。资金缺口较大。此外,我区24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尚有无电人口10.3万人(“十一五”期间应解决4.6 万人),这些无电户大多是居住边远山区的少数民族人口,居住分散,很多无电屯为只有3至5户人居住的自然屯,离主电网甚远,其平均距离约为3到4公里,解决这些无电户,户均需资金约6000元,在目前国家投入有限的情况下,存在大量的资金缺口。 四、对广西今后电气化、代燃料项目实施的解决办法和建议 针对以上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下一步作好广西电气化、代燃料项目建设提出以下解决办法和建议: 1、认真贯彻《可再生能源法》,加强电气化、代燃料配套政策的研究,寻求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新发展模式和途径,研究和出台一些适应新形式下水电项目(特别是电气化、代燃料项目)建设管理的新政策,如水能资源开发国有股制度、代燃料优惠电价供电的电价目录及代燃料供电的优惠税收政策、公益性水电开发项目的补偿制度等。 2、 加紧《广西水能资源管理办法》的人大立法工作,及《广西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政府规章的出台工作,进一步确立水利部门对农村水电开发的建设监管职能,为水利部门管好农村水电开发提供法律支撑。 3、 建议国家加大对公益性电气化、代燃料项目的资金投入力度,确保中央服务“三农”的精神能落到实处,发挥国家投入对促进农民增收解困的引导性作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4、 敦促项目业主加快广西电气化、代燃料项目(特别是非水利部门控股的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并及时与发改部门协商、沟通,适当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沟通,争取地方政府对项目的支持,并争取整合地方的各种资金,加大地方对项目的资金配套力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5、建议国家层面解决国家公益性项目的融资办法,构建电气化、代燃料项目融资平台,解决单个项目无法从金融机构进行贷款的困境,确保项目的建设资金按时到位,项目按时顺利完成并发挥效益。 作者简介: 涂强, 广西水利厅水电发展局,高级工程师,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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