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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深刻吸取杭州“11.15”地铁工地重大塌陷事故教训,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08]30号、冀安办传[2008]43号)精神,厅安委会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水利系统认真开展在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为确保督查行动的顺利进行,结合我省水利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目标 通过开展在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一系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我省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年、隐患治理年、行政执法年“三个专项”工作的落实,促进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在建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巩固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成果,不断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积极做好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预防和控制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厅安全生产与水利事业同步协调发展。 二、督查形式 此次督查在厅安委会的综合指导与协调下,采取各单位自查与厅督查组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查由各单位组织实施,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在建项目进行督查。在各单位自查、督查的同时,厅安委会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全省水利水电在建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抽查。 三、督查范围 本次专项督查的范围主要是: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运行、农村水电、河务管理、灌渠管理、水文测验、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水库旅游和后勤服务保障等领域在建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有关安全生产情况。 四、督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加强水利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等。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浙江杭州“11.15”地铁工地重大塌陷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08〕28号)的情况;按照省政府、省安委办有关要求以及厅安委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厅“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水安[2008]11号)精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南水北调施工项目和水利水电在建工程等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和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的落实情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责任落实以及建设工程施工方案、安全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生产施工单位和工程分包转包单位资质审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以及安全生产“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和重大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地下工程开挖过程中对围岩变化、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监控以及施工作业现场“三违”现象的治理等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督查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对督查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切实把这次专项督查作为当前建设施工安全工作的重要任务,周密安排部署,切实抓好落实。要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健全督查机制,确保督查行动进展顺利、取得实效。 (二)严密组织实施。要结合本单位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及施工作业环境特点,研究制定具体的督查方案,明确重点范围,细化督查内容,提出工作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本单位督查方案的贯彻落实。自查、督查要采取明查与暗访、抽查与普查、现场检测等方式,由单位领导带队,深入施工现场,开展督促检查。对于督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搞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确保隐患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 (三)深入宣传发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深入发动,使每个在建施工单位全面了解和把握督查行动的目标、内容和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要建立监督激励机制,引导广大职工和全体从业人员参与专项督查行动,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坚决遏制人员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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