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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领导清除“四无”水电站事故隐患的紧急通知
水电[2003]574号

作者: 单位:

时间:2008-4-21 8:52:00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我部下发《关于清查“四无”水电站确保安全度汛的紧急通知》(水电[2003]269号)后,各地都非常重视,按照文件要求,成立了清查领导小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对“四无”水电站进行了拉网式大清查,基本查清了“四无”水电站的情况。全国共查出“四无”水电站3000多座,这些“四无”水电站,有的违反了流域综合利用规划和河流水能开发规划,造成资源严重浪费;有的结构设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有的施工质量很差,属于豆腐渣工程;有的侵占行洪河道,严重影响防洪安全。这些“四无”水电站基本上都是1998年水电建设管理职能削弱以后修建的。各地针对上述情况,在清查基础上,有的采取了一些治理整顿措施,有的提出了预防水能资源无序开发、杜绝“四无”水电站的办法。为彻底清除“四无”水电站的事故隐患,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清除“四无”水电站事故隐患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四无”水电站的重大隐患,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四无”水电站危害性的认识,抓住今年汛后和明年汛前的有利时机,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彻底清“四无”水电站安全隐患。为保证这项工作全面完成,各地要在前一阶段清查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要成立清除“四无”水电站领导小组,继续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组建专门工作班子,深入现场,深入实际,督促和检查整改任务的完成。

二、制订整改方案,限期完成任务

对清查出来的“四无”水电站,要逐个制订整改方案,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审查批准,限期完成整改任务。对规模1万kW以上的“四无”水电站,要向省级人民政府做出专题报告。对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结构及质量问题严重,通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无论是谁建、谁管、谁出资的,都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拆除。

整改方案要明确规定期限,原则上在2004年汛期前都要完成,保证安全度汛。

三、严格验收,确保安全

整改完成后,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验收,报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验收实行销号制度。凡经验收合格销号的,要在当地报纸张榜公布。对限期内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的水电站,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度汛方案,该放空库容的要放空库容,该停止发电的要停止发电,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安全度汛方案要按管理权限报防汛部门审查批准。

四、落实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对清查出来的“四无”水电站,要逐个把任务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人。在当地报纸公布责任人名单,加强公开监督。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将责任人名单于2003年12月30日前报我部。

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不力,麻痹大意,疏于管理,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敷衍了事,整改不积极,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顶风而上,不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河流综合利用规划和河流水能开发规划组织开发,不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许可,不按基建程序组织建设,造成新的“四无”水电站或发生安全事故的,要加重处理。

请各地将清除“四无”水电站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清除整理“四无”水电站责任人名单

主题词:水电 整顿 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

2003年11月27日印发

来源: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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