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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进一步开展“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浙水电〔2006〕18号

作者: 单位:

时间:2008-4-21 9:34:00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根据水利部《关于制止无序开发,进一步清除“四无”水电站的意见》(水电〔2006〕336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再次开展“四无”水电站的检查整顿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的有关要求,对在建和已建电站进行全面检查。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全面部署,开展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违反建设程序、政策处理不到位、不及时组织验收的水电站,对检查中发现的 “无立项、无设计、无验收、无管理”的“四无”水电站,应认真填写《“四无”电站情况调查表》(见附件)。

二、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整改工作。对于“四无”水电站,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责任人,落实责任,全面整改。具体要求为:

(一)对违反水资源流域规划或水电专业规划,擅自审批和正在建设的项目,应责令业主立即停工,并撤销该项目。

(二)对未按设计施工或擅自修改设计的,应立即停工,按照项目违规情况和程度,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设计审核、审批等有关工作,并做好相应的政策处理工作。

(三)对已建成的未按规定进行水库蓄水及机组启动验收的电站,应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应实行解网处理。

(四)对承担农业灌溉生产、生活用水任务河段和生态保护区、景观区游览区内的河流,因水电开发造成脱水或基流过小的,要针对具体河流河段,采取工程措施和调整水库运行计划等非工程措施,确保河流河段基本流量,保证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要。

(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各类电站要安排切实可行的计划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资料准备参考《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三、检查和整改时间要求。2006年11月10日前,完成检查汇总工作;11月30日前,完成“四无”水电站的整改方案制定;2007年1月底前,完成“四无”水电站的整改工作。

各地应按上述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将检查结果、整改方案上报市水利局,各有关市水利局于11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汇总报送我厅。对各县(市、区)开展“四无”水电站的检查和整改情况,我厅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四无”水电站情况调查表

二〇〇六年十月九日

来源:浙江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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