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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水农电〔2007〕34号

作者: 单位:

时间:2008-4-21 9:42:00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并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尽快组织实施。

附件:省水利厅关于“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实施方案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省水利厅关于“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水利部《关于清查“四无”水电站确保安全度汛的紧急通知》(水电〔2003〕26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函〔2007〕1号)和《湖南省水利厅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的意见》(湘水洞管〔2007〕5号)等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顿目标

通过清理整顿,规范水电工程建设和工程管理行为,消除“四无”电站(无立项、无设计、无审批、无管理) ,保护生态环境,实现水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障水电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

二、清理整顿的原则

(一)“谁审批、谁负责、谁清理”的原则。①省直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其职能职责,对全省“四无”电站开展相应的清理整顿工作;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站建设管理中涉水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分级负责的原则。清理、整顿、整改验收以及分类管理工作都要按照如下管理权限分级负责:①总装机容量在5000千瓦(含)以上的水电工程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②总装机容量在500(含)~5000千瓦的水电工程项目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③总装机容量在500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湘西地区按2006年6月28日省政府湘政发〔2006〕1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分类处理的原则。在清查摸底,掌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办事,重整顿、慎处罚,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分门别类、因地制宜地进行清理整改工作。

(四)分步实施的原则。清理整顿工作按安排布置、自查自纠、整改督查和验收总结四个阶段分步进行。

三、清理整顿范围与主要内容

(一)清理整顿范围

清理范围为本省境内的所有水电工程(包括已建和在建的),整顿范围重点是1998年1月1日(以开工建设时间为准)以来建设的水电站。

(二)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水电工程建设程序的要求,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工作。

2、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编报各专题技术文件并取得相关行政许可:《防洪规划同意书》、《河道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同意书》、《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占用河道位置界限许可》、《开工许可》等。清理内容详见附表一(水电站建设情况登记表)。

四、组织机构

(一)为加强全省“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厅领导、办公室、人事处、计划处、建管处、水政处、水保处、洞工局、农电局等相关处室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厅相关处、局指派工作人员组成。

(二)市、县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并成立相应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四无”水电站进行清理整顿。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全省“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工作将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安排布置(2007年10月中旬~11月底)。

1、省、市、县各级政府都要成立清理整顿“四无”电站的组织机构,安排专门工作人员、落实办公经费;

2、各级政府要制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提出具体的要求和时间安排;

3、各级政府要向社会广泛宣传发动,结合《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省政府出台相关配套法规文件,营造清理整顿“四无”电站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2007年12月~2008年1月)。

1、摸底调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的水电站进行全面的清查摸底,主要清查水电站基本情况、兴建年月、涉河行政许可等(详见附表一),电站业主应按照附表一的要求填报后报所在县水利(水务)局,由各县、市水利(水务)局按附表二要求逐级审核汇总。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于2007年12月14日将总装机容量0.5~25万千瓦的水电站清理表格(附表一、附表二)汇总上报省水利厅农电局,其余水电站将附表二汇总报厅农电局备案;

2、自查自纠。被确定为“四无”电站的电站业主要制定出《整改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先期自行开展自查自纠;

3、下达《整改通知书》。①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本级负责的“四无”电站《整改方案》进行审查后下达《整改通知书》,同时应对逐级上报的“四无”《整改方案》提出初审意见,并于2007年12月25日前汇总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②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权限对本级负责的“四无”电站《整改方案》进行审查后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省级负责的“四无”电站《整改方案》提出初审意见,于2007年12月底前汇总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③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08年1月10日底前逐个下达本级负责的“四无”电站《整改通知书》。

第三阶段:整改督查(2008年1月~2008年2月底)。

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08年1月底前完成对“四无”电站整改的督查落实工作;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08年2月22日前完成对各县的整改督查落实工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于2008年2月底前完成对各市(州)的整改督查落实工作。

第四阶段:验收总结(2008年3月~2008年5月底)。

1、“四无”电站业主根据自查自纠的情况,按照下达的《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完成整改后,申请整改验收。

2、项目业主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①《整改验收申请书》;②整改措施落实完成情况报告;③防洪规划同意书、防洪评价报告及工程建设方案同意书、防洪补救措施设计及占用河道位置界限许可证、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批复文件、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立项批复或可研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文件;④已完成蓄水阶段验收以及竣工验收的水电工程,项目业主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安全鉴定单位作出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以及按权限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⑤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整改项目提出的整改验收初步意见。

3、按照管理权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整改措施落实完成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按权限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准予销号;对验收未通过的,应提出进一步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后再进行复查验收,直至达到合格销号为止。

4、各电站业主应于整改验收后对被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回头看”总结,并向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总结报告;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08年3月底前汇总并上报总结材料(书面及电子版);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08年4月底前汇总并上报总结材料(书面及电子版);省水行政主管部将于2008年5月底前完成全省清理整顿工作的总结汇报。

5、纳入正常安全管理分类。“四无”水电站整改验收合格并销号后,依照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的通知》(水电〔2006〕146号)文件的规定,分A、B、C、D四类纳入正常安全管理,并与长沙电监办共同核发发电许可证。

六、分类处理暂行规定

1、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前开工建设的水电工程项目,按照电站开工建设当时的有关规定限期完备必要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开工建设的,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核发发电许可证。

2、经设计复核、大坝安全鉴定以及有关技术评价论证后不合格的水电工程项目,除限期补办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外,限期整改,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核发发电许可证。

3、对于已建的和在建的水电工程项目,不符合流域规划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失事后将产生严重后果、并经技术论证不合格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4、未办理防洪规划同意书的或未按同意书的要求建设的水电工程。

(1)符合流域规划,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水电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

(2)违反防洪规划同意书的要求,降低防洪标准的,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整改;

(3)不符合流域规划的(含河流没有规划),但暂时对防洪不造成重大影响,经安全鉴定为合格或经安全加固验收后合格的,申请规划变更或补做规划,其取水许可证逐年核发。

5、立项及前置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水电工程,应按照行政许可的规定分别编制各专题报告,报有管理权限的审批部门审批,并补办相应的许可手续。

(1)未进行防洪影响评价和防洪补救措施设计、涉河建设项目工程方案审查同意书及在开工建设之前,未办理工程占用河道位置界限许可证的水电工程项目,应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湖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办理,由业主单位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报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审查批准,并申请办理相应的许可证;

(2)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设施的水电工程项目,应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办理,由业主单位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审查批准,并申请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落实水土保持设施;

(3)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未取得水资源取水许可的水电工程项目,应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由业主单位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报有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申请办理相应的取水许可;

(4)其它前置审批手续不完善的水电工程项目,到相应的主管部门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6、未办理初步设计审批手续的水电工程项目。(1)在建项目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行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19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加快农村水电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03〕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湘西地区开发的意见》(湘政发〔2006〕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补办初步设计审批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2)已建项目,由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复核、大坝安全鉴定、技术论证评价后合格的,报有管理权限的部门验收合格后,核发发电许可证。

7、未按照审批文件要求建设的水电工程。(1)已建工程必须重新进行设计复核,并做质量安全鉴定,鉴定合格的,采取补救措施,并补办设计变更手续;鉴定不合格的,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2)在建工程必须限期整改,申请设计变更,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8、未办理竣工验收行政确认手续的水电工程,限期组织验收,电站项目业主应当按《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96)、《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33-199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等规定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合格后核发发电许可证,准予投产运行。

9、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备的,责令限期建立健全;逾期不改的,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0、严重影响环境、居民生产、生活与生态用水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限期采取工程措施或非工程措施保护环境、保证居民生活、生产与生态用水,消除对公共利益的不利影响;限期不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表:1、《湖南省水电站建设情况和清理表》

   2、《湖南省水电站清理情况汇总表》

来源:湖南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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