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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利(水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清理整顿违规小水电站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7年8月21日印发
广东省清理整顿违规小水电站的意见 我省水能资源丰富,水电可开发量为824万千瓦。到2006年底,全省已建小水电站8894宗,总装机规模565万千瓦。小水电创造了山区县税收的10%以上,解决山区用电量的50%以上,完成了山区农户通电率的99%以上,增加了山区10万人的就业岗位,建设了8000多公里的简易公路,保护了森林和减少了大气污染,对山区的经济和文明建设功不可没,在我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促进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年来,部分电站业主盲目追求经济利益,不按规定履行有关建设审批手续和进行安全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强对违规兴建的小水电站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清理范围 凡自1996年8月16日起开工建设,不遵照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包括无立项、无设计、无验收、无管理的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下的小水电站(以下简称“四无”水电站),以及此时间之前建设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小水电站。 二、管理权限 (一)现状总装机1000kW(未立项为500kW)以下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处理。 (二)现状总装机1000-2000kW(未立项为500-1000kW)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三)现状总装机2000kW(未立项为1000kW)以上的,由县级水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上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水利厅进行处理。 三、处理原则 (一)已投产且符合河流规划的电站,经设计复核和安全鉴定符合安全要求或通过安全加固后满足安全要求的,经验收合格后,列入电站分类管理,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已投产但不符合河流规划且暂时不影响周边水资源利用的电站,经设计复核和安全鉴定满足要求或通过安全加固后满足安全要求的,经验收合格后,列入临时电站管理。 (三)已投产的电站,经设计复核和安全鉴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安全加固措施后仍无法满足安全要求的,依法责令拆除,费用由业主承担。 (四)违规在建电站一律停建,工程已建成部分需进行设计复核和安全鉴定,补办相关手续后方可复工。违反河流规划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拆除,费用由业主承担。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质量低劣、影响河道正常行洪,严重威胁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水电站,由三防主管部门勒令腾空库容,报当地政府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业主承担。 四、处理程序 (一)上报材料 违规水电站的业主必须在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手续,所需材料如下: 1.违规建设补办手续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 2.原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3.设计复核报告; 4.安全鉴定报告; 5.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6、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及水资源论证报告书(1000kW以上)。 (二) 专家评审 按分级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对设计复核和鉴定报告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三)加固整改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设计复核、安全鉴定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及时落实除险加固整改措施。工程加固必须严格按照鉴定、加固设计、审查和加固施工及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除险加固工程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建设,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进行质量监督。经检查未发现有质量隐患的或已完成加固补强的,且经加固补强后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的,相关单位对加固内容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四)工程验收 加固工程整改完工后,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分级处理权限及有关验收规程规范,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格组织验收工作。 (五)补办手续 经质量评定合格并经验收合格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发取水许可证;需补办立项(核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资质要求和费用承担 (一)项目法人必须按照电站实际装机规模、坝高和库容情况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该工程进行设计复核和安全鉴定,该单位资质应不低于设计该电站所需要的设计资质。总装机2000kW以上的,必须具备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对下游安全影响大或总库容超1000万方或坝高超30m的,必须具备承担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价资质。 安全鉴定单位应提交完整的鉴定报告,并作为技术文件存档。安全鉴定单位对鉴定结论负责。 (二)设计复核参照现行有关设计规程规范进行,重点放在规划、维护公共安全、合理开发水资源、保障公共利益等方面;安全鉴定主要依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等规定进行,对工程现状进行评价,重点放在大坝、隧洞、压力管道及有关设备设施的计算、质量和安全性能等方面。 (三)承担安全鉴定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范、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预并擅自降低标准。在评估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标准致使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处理而发生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有重要影响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业主委托高于相应该工程设计和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该项工作,也可以要求别家或多家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已经完成的设计复核和安全鉴定报告进行评价。 (五)设计复核、安全鉴定、加固设计、咨询和专家评估等费用全部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其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安全检查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区内水电站进行普查或抽查。对违规工程,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有关方面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设计复核和安全鉴定。 七、行政处罚 (一)对在规定时间内不接受处理(补办手续或补办不批准)的违规电站,根据《水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负担,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登记,接受处理。对不主动登记和接受处理或隐瞒实情的违规建设单位或个人将从严处理。在规定时间内不接受处理的违规建设单位和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或吊销取水许可证,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工商、电力、金融等部门和机构,由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对继续从事支持违规建设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地方政府部门擅自批准违规修建小水电站,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今后凡是违规建设的水电站,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工商、电力、金融等部门和机构,由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进行处理,如不按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责任。 八、组织领导 清理及处理违规建设小水电站由省水利厅统一组织实施,水利厅成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农村机电局。 附件:违规建设补办手续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违规工程概况。即工程位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建设内容,批复过程等。2、建设过程。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的过程及承担单位和地方政府工作情况。3、对违规的认识、承诺及补办手续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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