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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州)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黔府发[2007]9号,以下简称省政府9号文),巩固我省清理“四无”水电站的工作成果,确保水能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水电站的建设和安全运行,现就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四无”水电站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研究,我厅决定成立由涂集副厅长负责,农电局、防汛办、规划计划处、建设处、法规处、水资源处、水保处、水利工程管理局八个处局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清理整顿水电建设领导小组”,具体事宜由农电局负责牵头办理。 二、各地、州、市应进一步按照水利部和我厅有关清理“四无”水电站的有关文件要求,在2006年水利部、我厅部署清查“四无”水电站的工作基础上,按照省政府9号文的要求,对辖区内2003年以来投产的“四无”水电站(含前期工作技术方案审查不符合省政府9号文要求越权审查的水电站、手续不全及未实行质量监督的水电站),按规模、存在问题和审查权限,分门别类进行再次清理和归类。 三、对存在问题的水电站,未开工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或完善相关手续。 四、在建水电站和已建水电站,缺什么手续补什么手续;工程规划及设计(含施工图设计)要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咨询评估,技术方案存在问题的必须进行整改,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出具书面复核同意意见,再报送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要编制和完善防御洪水度汛方案,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电站水库的报县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电站水库报工程所在地、州、市防汛指挥机构备案,1000万立方米以上电站水库报省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工程建设单位应编制安全生产及事故应急预案;需要蓄水或投入运行的必需进行安全鉴定,在未完成相关手续和验收前,各电站水库必须放空水库停止运行,水电站建设单位必须同时作好工程的维护和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五、针对存在问题的水电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省政府9号文的规定,按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管和加以规范,对所管辖范围内清查出来的存在各种问题的水电站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项目业主限期整改,凡存在问题并属于省级审查的已建、在建、拟建项目必须上报省水利厅;水电站安全生产监管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安监、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属地管理,水电站水库要实行防汛行政首长责任制。 六、各地必须在2007年11月31日前将清理和整改情况上报我厅,属于省级审查的项目应在10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及附表(见附件)上报,上报材料中要说明存在问题和主要工程指标。 七、 联 系 人:姜瑛、李玉霖 联系电话:(0851)5932516、5936708 传真电话:(0851)5928837、5937914 附件:《“四无”水电站清查登记表 》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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