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英国政府从多个方面探索扶持政策。 1 非化石燃料公约 英国于1990年实施了“非化石燃料公约”(Non-Fuel Obligation,简称NFO)。NFO规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由政府发布,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者,竞标成功者将与项目所在地的电力公司按中标价格签订购电合同。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通常会高于常规能源发电成本,对于中标合同电价与平均电力交易市场价格之差即地区电力公司所承受的附加成本,将由政府补贴。补贴费用则来源于政府征收的“化石燃料税”。NFO的这种制度被称作在可再生能源政策中的“投标制度”。 NFO首先在英格兰推行,继而在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地区也制定了与之对应的非化石燃料公约。NFO及其相关政策的主要内容:一是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企业或项目前5年可享受政府基金补贴,后15年电力公司以固定价格收购其电力,当市场价格低于固定价格时,其差额由政府补贴;二是向电力用户征收化石燃料税(占总电价的1.5%)建立发展基金,用于补贴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研究与建设;三是对拟投资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进行公开投标,使项目可行性研究中提出的电价最低的公司中标,政府对项目进行投标补贴的同时,约定收购其电力。 NFO做法的优点:一是由电力消费者承担的税赋较小;二是由于政府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公司有收购电协议,可有效保障银行及这些新建项目投资者的利益,促使投资者投资可再生能源;三是通过公开的招投标,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建设引入竞争机制,从而可以显著地降低可再生能源的电力成本,使可再生能源更具有市场竞争力,同时可大幅度减少政府的项目补贴资金。 推行NFO以来,从1990年到1997年,英国风电电价从10.0便士/kWh降低到3.8~4.95便士/kWh,小水电电价从7.5便士/kWh降低到4.4便士/kWh,垃圾填埋气发电电价从6.4便士/kWh降低到3.2便士/kWh,城市和工业废弃物燃烧发电电价从6.0便士/kWh降低到2.8~3.4便士/kWh,能源庄稼和农业及森林废弃物气化发电电价从(1994年的)8.75便士/kWh降低到5.79便士/kWh。另外,通过实施此公约,每年可减少260万~300万t含碳化合物的排放。 通过NFO,英国政府在1990年到1999年期间接连五次以竞标的方式定购可再生能源电力,实现1.5GW的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装机容量,大致相当于英国总电力供应的3%。到1997年,实际完成合同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440MW,平均电价下降了19.5%。 2 可再生能源义务令 1997年,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参加了在东京召开的国际能源与环保会,并承诺到2010年使CO2排放量降低12.5%,政府内部控制目标是减少20%。为实现这一目标,政府规划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要达到10%,同时停止按NFO公约签订新的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原已签的五期仍不变),在充分吸取“非化石燃料公约”精神的基础上,1999年7月,制定并通过了《可再生能源义务令》,2002年4月开始实施。该令至少要履行到2025年以后,以保障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可持续性。其中心内容是确立可再生能源义务制度,该制度的实质是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行配额制。主要内容有: 供电商有义务购买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此项法令明确规定,供电商在其所提供的电力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比例由政府每年根据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和市场情况等来确定。到2010年,应保证有10%的电力资源来自于可再生能源,以确保政府总体目标的实现。 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对履行公约满足上述指标的供电公司发放绿色证书,而未达到10%指标的供电商可以向超额完成指标的电力商购买其富余的绿色证书指标以履约,即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指标的贸易。 对违反可再生能源义务制度者予以惩罚。根据可再生能源义务制度,所有供电商都必须履行责任和义务,达到当年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电量份额。如果不能完成任务,供电商将要交纳最高达其营业额10%的罚款。 对工商企业用电征收大气影响税,其税率为:天然气为0.15便士/kWh,煤为1.17便士/kg,电为0.43便士/kWh,液化石油气为0.07便士/kWh。其中,对燃油免征此税,征燃油税。该税收预计年收入可达10亿英镑,其中一部分用于支持企业研究低碳排放技术,一部分用于支持企业加速节能投资设施的折旧,规定允许年折旧率达100%。大气影响税收入部分用于补贴企业,即减免企业为雇员交纳的社会保险税的0.3%,这有助于企业增加雇员来取代能耗大的设备,同时可增加就业机会,减少环境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