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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电应与燃煤火电同网同价

作者:叶行地 单位:

时间:2009-11-27 16:21:00

水电在人类社会从工业文明走向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合理利用有限化石资源,保护好环境,减少有害气体物体的排放,提高国民生存条件、生活品质,是全国人民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我国农村水电在促进我国工商业起步发展、电网建设、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方面起到的作用,已越来越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称赞。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水电,连续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把农村水电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的重要内容,强调加大农村水电建设的投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加快电力工业结构调整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扶持力度,实现水电全额上网,同网同价。国家电监会第25号令《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规定,电网企业必须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此外,很多地方政府也出台了有关农村水电的扶持政策。

近些年来,受电力市场高度垄断及买卖关系利益冲突的影响,电网企业扩充利益的做法,已严重影响电力商品政府定价的公平、公正。弱势地位的农村水电企业已失去了基本的话语权。农村水电企业的资产和权益被别人占有,上网电价十年不能提高,有的还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国家的税收、电价、上网电量收购、接入系统投资、电费结算等政策被打折扣;以线损为名被强扣上网电量;无功考核,只赔不奖。农村水电企业已多年出现不同程度的亏损,职工工资极低,企业维修改造无经费,已严重影响到安全运行。

农村水电对新农村建设、服务农业、农民增收、饮水灌溉、防洪、水土保持、山区欠发达地区增加财政收入作出了巨大贡献,还为国家每年节约发电耗煤上亿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数亿吨,及减少二氧化硫和粉煤灰排放等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作为如此利国利民的可再生能源———农村水电行业,国家理应给予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要给予农村水电一个合理的上网电价,即与燃煤火电同价上网,并应尽快落实,严格执行。

(作者为浙江省小水电行业协会联谊会会长)

来源:中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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