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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6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 [2009]41号,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为《条例》的配套实施办法,主要从提高认识、依法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开发,严格程序、持续利用,规范管理、有效调配,明确职责、统一管理等方面,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作了进一步的政策性规定。 《意见》明确规定: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开发利用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确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招标、拍卖所得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水能资源的规划、节约、保护、管理和水电基础设施建设,并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同时《意见》明确划分了招标、拍卖的分级管理权限:一是总装机5000千瓦(西部地区10000千瓦)及以上的招标、拍卖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二是总装机2000千瓦以上至5000千瓦(西部地区10000千瓦)以下的招标、拍卖方案,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是总装机2000千瓦以下的招标、拍卖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是跨行政区域的招标、拍卖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规定由流域机构管理的,从其规定。 该《意见》的出台,使得《条例》实施具有可操作性,对规范管理水能资源具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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