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水资源费征收的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05]110号)相关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水力发电行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9]200号),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四川省水力发电企业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0.0025元/千瓦时调整为0.0035元/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