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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除极个别地区税务部门未执行该政策外,绝大多数地区已严格落实了该政策。贵州省绝大部分县市都认真执行农村水电6%增值税率。普遍通过发电电费收入,按6%增值税率计实征收,上交国税,按月结清。例如贵州省长顺县,该县国税局1994年底即对该县小水电严格执行农村水电6%增值税率政策。2001年,长顺县小水电年纯收入2608646.02元。如果按税改前的17%计算,增值税额为443470.16元,按税改后的6%计算为156518.88元,税改前后差值为286951.28元。但由于地方各部门间利益协调等问题,仍有极少数地方未能执行该政策。有些税务部门至今未执行6%增值税率,而有关该政策的文件仍压在税务部门,未能让企业看到。如黔东南州除州电力公司按12%增值税率执行。
→ 湖北省国税局则认为由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如何贯彻国务院国办通[1996]2号文件没有具体实施意见,省级税务部门无法操作。湖北省水利厅曾多次向省政府反映,并多次与省国税局协商未果。湖北省以1994年为例,全省小水电上省网电量13.69亿千瓦时,按每千瓦时0.18元上网电价计算,结算电费为21905.6万元,按17%税率纳税额为2928.2万元,按6%税率纳税则为1140.7万元,税负增加额为1787.5万元,实际赋税率为13.37%,比应纳率(6%)净增7.37个百分点。
→ 国家税总批复广西国税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请示》(国税函[1998]843号1998年12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请示》(桂力税报[1998]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04号)中第四条所规定的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包括县级及县级以下小水电企业。
二、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既销售自产电力,又转售大电网电力的,只能选择一种征税办法就其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即,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征收率全额计税,也可以选择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办法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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