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负责全国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和农村水电及其供电营业区行业管理,研究拟定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水能资源调查评价、信息系统建设和全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含水利系统综合利用枢纽电站)统计工作。
(三)组织编制河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全国农村水电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拟定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和开发利用权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农村水电建设管理办法。
(五)负责审核中央补助投资的农村水电项目;参与大中型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核准和审批;指导地方农村水电项目审查、审批和验收工作。
(六)组织拟定并实施农村水电设备市场准入制度和农村水电及供电营业区安全文明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承担农村水电设计市场、设备市场、建设市场和电力产品市场监督管理;指导农村水电站科学合理运用。
(七)指导全国农村水电电网建设管理和改革;组织实施农村水电自发自供区“两改一同价”工作;指导农村水电体制改革;指导农村水电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培训。
(八)负责组织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有水无电地区光明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九)组织开展水能资源和农村水电及电气化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指导国际小水电中心的相关工作。
(十)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